问题 |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破产业序安排中,被清偿的债务需要遵循以下的严格顺序:
首先,应当对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开支(即破产费用)进行优先清算,同时还需对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共同利益债务(又称为共益债务)予以结算; 其次,将破产管理过程中拖欠员工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残疾津贴、抚恤金等款项予以偿还; 接下来便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的付还; 再者是针对在社会保障体系内缴纳的其余保险费用及未缴纳的税款进行清算; 最后,如果上述环节尚存余额,则将用于支付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拖欠的税款,并且在所有债务均已核算完毕后,如仍有债务无法偿还,将会按照优先级的从高到低顺序加以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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