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股权质押后,公司破产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公司破产情况下,股东的股权被实施质押,那么身为股东和法人者便需承担起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
在此过程中,质押权人可以借助股权转让来行使质权,比如借款人将其持有股份卖给质押权人以清偿债务。 此时,作为提供出质的股东,将会因为股权的成交而失去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而质权又具有大于债权的优势地位,当质押权人无法顺利实现其质权时,也就是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他们对于破产财产会享有优先的受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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