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没有怎么办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之际,其股东尚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度将会被视为清算资产范畴。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所有股东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度及期限,全额、按时地进行出资支付。若有股东不遵守此项规定,除需向公司全额补足出资之外,亦须对已按照规定履行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进一步说,在公司破产的特殊情况下,股东未缴足的出资额度将被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倘若公司现有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全部债务,那么股东们可能会被要求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对于那些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管理人有权要求他们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以上即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如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相关问题或者希望得到更为专业的建议,敬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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