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具体规定是: (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二)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三)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四)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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