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公司破产怎么清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申请时,必须列明破产事由。 破产案件通常由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处理善后事宜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及全部资产,清产核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处理债务人企业的善后事宜。 3、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4、审核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清算重大事项 债权申报完成后,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和核查,同时债权人会议对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审议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相关事项,并作出决议。 5、依法处置房地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执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6、清偿债务 管理人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2)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 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 (3)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4)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 (5)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7)普通破产债权。 (8)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股东之间进行再次分配。 7、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8、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税务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 法条摘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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