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强制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怎么办注册资金 |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被执行公司名下并无任何可供执行之财产;
同时,又察觉到该公司在注册资金方面确实存在着某些问题,诸如未按照法定要求足额支付、或者存在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抽回注册资本的行为时,我们便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股东在未按规定缴纳注册资金或抽逃注册资金这两个范畴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股东理应在其事先承诺的出资额度之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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