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区别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发起设立方式与募集设立形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其中发起设立相对简易便捷,只要所有发起人均全额认缴并缴纳完毕其应认购的股权,即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构提交设立登记申请表;然而,这种方式对于各位发起人而言需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唯有以自身之力便可认购公司所需发行的全部股份。
相较之下,募集设立的方式则允许发起人只需投入较少的初始现金,同时能通过社会渠道募集到更多的投资资金,因此,公司能够更为迅捷地积累起大量的资本额度。 然因募集设立所需牵涉到除发起人之外的其他投资者,故而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设立方式所规定的程序要相对严谨复杂得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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