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理财公司可以卖私募产品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然是合格的,理财子公司作为国内商业银行下属的专门从事财富管理业务的非银行性质金融机构,所涉及的业务范畴主要涵盖了公开发行理财产品以及私人物品理财市场的开拓,同时还提供相应的理财出谋划策及咨询服务。
然而,这类子公司并不具备吸收居民储蓄或发放贷款的权利。 按规定,其母公司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且注册资金须达到最低限度的10亿人民币。 在股权构成方面,既可以由商业银行独资设立理财子公司,亦可与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或境内非金融业企业共同出资成立。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规定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机构。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该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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