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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