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无权要求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变更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分立,由分立后的新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受损。 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采取相关的损害赔偿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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