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夫妻间存在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某合资企业注资的情况,且在离婚之际希望将后者在该合资企业中的财产权益全数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有关处理流程及方式如下所述:
(1)若其他合资伙伴共同达成共识,对于该配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合资伙伴之地位; (2)若其他合资伙伴未同意该转让,并在同等前提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拆分; (3)若其他合资伙伴不同意转让,也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受让方退股或要求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则可以对此类退还资产进行拆分; (4)若其他合资伙伴既未同意转让,也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也不同意受让方退股或请求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则应视同全体合资伙伴已共识通过转让方案,这样该配偶亦能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获得合资伙伴之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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