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各类侵权案件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各异。
具体而言,可参考如下几种情况: (1)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则应当由制造同种产品的厂商或个人承担举证责任,证实他们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并非侵犯了该项发明专利; (2)对于由于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须由责任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这一事实提供证据; (3)对于由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责任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联的事实进行举证; (4)对于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附属物、悬挂物等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而致人体损伤的侵权诉讼,所有者或管理者需对自身的无过失责任证明; (5)关于养殖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养殖者或管理者应就受害者有过错或第三方有过错的情况提供证据; (6)对于因缺陷产品导致人体损伤的侵权诉讼,生产商需就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提供证据; (7)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施害者对他人产生伤害的侵权诉讼,实施危险行为的责任人需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 (8)对于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医院或诊所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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