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应被视为自初始起并不存在。
然而,对于宣告无效之前由人民法院做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完成履行或正在进行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其效力不应受到追溯性的影响。 然而,由于专利权人的恶意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损失,仍然需要对此类损害给出相应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等款项,并且此种行为明显背离了公平原则,则应当全额或部分地返还这些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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