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专利代理条例》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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