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赌博提供条件又参与赌博是两个行为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供赌博条件与实际参与赌博乃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违法行为。
所谓“向赌博输送条件”,即为推动赌博活动开展而创造各种便利或者给予必要支持,如提供赌具设备、赌博场所乃至赌资等。 此类犯罪行为主要着眼于在外部层面上对赌博活动加以积极干预并促使其成功举行。 至于“实际参与赌博”,则是指直接投入到赌博活动之中,通过下注、赢利或亏损等途径深度参与其中。 在法律评价方面,针对这两种行为往往需要单独评估其情节轻重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倘若二者被结合起来实施,无疑将招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最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取决于相关法律条文、涉案财产数额、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多种因素交叉作用后的总体判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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