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法律框架内对“以赌博为业”进行界定时,通常需要充分考虑并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首先是涉案人员参与赌博行为的频次,也就是指他/她是否频繁且连续不断地参与到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中去;
其次是所投资金的数量级,这涉及到其赌博行为中的财务投入程度;
再次,需要深入研究赌博活动是否已成为涉案人员的主要经济支柱或者说赌博收益在其个人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究竟有多大;
最后,还要调查其是否具备专为从事赌博活动而设置的专用场所以及相关设备与道具等条件。
举例来说,假如某位涉案者长时间且频繁地参加各类赌博活动,同时又缺乏其他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不得不依赖于从赌博中攫取的财富维持生活,而且为了更大限度地增加获利他/她还特意为自己准备了一套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赌博装备和相应的专属场地,那么按常理推测,这样的人极有可能构成“以赌博为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具体案件的定性仍需结合实际情形以及涵盖各个环节的证据链条展开全面、客观、合理的评估与判断才能得出科学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