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二、认定开设赌场罪并不单纯依据现场查获之事实
非经现场执行逮捕,纵然拥有充分证据,亦可判定为开设赌场罪。
此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诸多方面:
证人之证词、实物证物(比如赌具、赌资等)、书面文件证据(例如流水账册、通信往来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网络交易的相关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供述与反驳等。
三、法律机构综合全套证据材料,审慎评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
司法机关将全面考虑整本案卷中的各类证据,严格审查每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倘若这些证据能够构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动,例如组织赌博活动、提供场地或设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那么便可以认定其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然而,若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指控,则无法对其进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