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监外执行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是具有迫切性严重病症,需要通过保外就医进行治疗的情况; 其次,对于已经怀有身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罪犯,也可考虑给予监外执行的待遇; 再者,若罪犯因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监外执行,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考虑的。 然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如果该罪犯为孕妇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母亲,则可以暂时给予监外执行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罪犯,或者是存在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都将被排除在保外就医的范围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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