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哪级法院管辖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各案情有所差异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管辖情况,须依据实际情况相应裁定。
在案件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应由交付执行的相关人民法院裁决; 而在案件正式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则需由刑罚监管机构提交书面建议,并上报至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