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予起诉的情形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考虑不予起诉:
首先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难以被视为犯罪行为的; 其次,若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也可考虑不予起诉; 再次,如果犯罪分子已经获得了特赦令并因此而免除了刑罚,那么也可以考虑不予起诉; 此外,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若受害人未提起诉讼或撤销了诉讼请求,也可视情况不予起诉;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死亡时,法院亦可考虑不予起诉。 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符合上述不予起诉标准,还需结合各案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进一步的分析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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