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范围有哪些规定要求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首先,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如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健康,因此需要予以保外就医;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为了保护其母性权利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允许其暂缓执行监禁; 最后,当罪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独立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而暂予监外执行不会给社会带来太大威胁,则可以考虑这一选项。 不过请注意,对于那些被认为在保外就医期间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罪犯,或者有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是禁止保外就医的。 此外,倘若罪犯确实患有严重的疾病,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了全面详细地诊断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那么就必须为其安排保外就医的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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