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淫服务是违法行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涉及提供手淫服务这一行为是否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界定的“组织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规定的“卖淫”,现行的中国刑事法律体系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而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然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相关条文,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无论在异性之间还是同性之间,只要是以货币或财富作为交换条件,发生了非正常的性接触关系,如口腔相互接触、自我慰藉以及同性性行为等,都应视为卖淫嫖娼行为,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公正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