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漂移掉头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进行漂移掉头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问题,要基于具体情况来进行深入剖析。
假如这类行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并且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例如:在交通繁忙、人流以及车流量高度集中的区域进行漂移掉头,进而导致其他汽车与行人都无法正常行进,这种情形下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然而,如果仅仅是在被隔离或者专门用于赛车或训练等用途的特定场地内实施此类行为,同时配备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获得了相关的许可手续,那么一般情况下便不会被判定为此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