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致人轻伤一级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人身伤害等级为一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具备不起诉的可能性。
然而,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往往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制约,其中包括案件的客观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展示出的认罪表现、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及当事人达成谅解等诸多因素。 当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举例来说,若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偶然触犯法律,主观恶意程度较低,同时能够真诚地表达悔过之意,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检察机关可能会根据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权衡,最终决定不予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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