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用途改变是否属于骗贷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借款用途的变更并不必然地直接致使骗取贷款行为的成立。
对此情况的判断需结合诸多复杂的要素进行整体评估。 若借款人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蓄意掩盖其实际用途,或提供欺骗性的解释,且带有明确的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动机,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本应性质的骗贷行为。 然而,如借款人在获得所借款项之后,由于客观环境的转变而被迫调整其善款用途,同时在此过程中并未表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意图,一般而言则不宜将此类情况判定为骗贷。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即以非法占有为初衷,通过欺诈手段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涉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1)编造虚假的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 (2)使用伪造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进行重复担保; (5)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诈骗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