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后补欠条算侵占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事后补签虚构借款协议是否构成侵占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
一般而言,若在债务实际产生之时,当事人双方确实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务法律关系,而仅仅是在事后才对该债务予以补记,那么这种情况并不足以被判定为侵占罪行为。 因为,侵占罪的成立条件必须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埋藏物据为己有,同时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在被要求返还时拒绝归还。 然而,如果从一开始便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债务依据,即便是采用虚构事实并以借款协议形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而且数额也达到了较大标准,并且在被请求偿还时仍拒绝返还,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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