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标准是怎么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善意之举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间确实存在着矛盾之处。
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必须是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挑动性的举动,肆无忌惮地欺凌、攻击他人,或是任意破坏、侵占公共及私人财产,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威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项声称"善意"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导致社会秩序遭受了严重破坏,并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该行为仍旧有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对这一判定的衡量标准大致如下: 首先,当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极其恶劣时,例如泼辣地多次进行殴打,甚至持有武器进行殴打等情况; 其次,当行为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极其恶劣时,例如多次进行此类行为并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 最后,当行为人强行索取、占有或者任意破坏、侵占公共及私人财产,情节严重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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