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抢夺罪的数额是累计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对于盗窃与抢夺两种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通常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进行累积计算。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操作中,如果罪犯曾经屡次实施盗窃或抢夺等恶意行为且未被审判机构处理过,那么这些行为所涉及的盗窃或抢夺金额便应予以累计计算。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罪犯多次实施盗窃或抢夺行为,往往体现出他们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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