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头渔利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抽头渔利之举,极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当中,若出现抽头渔利的行为,其通常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加重情节。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组织众多人员进行赌博或长期从事赌博行业的行为。 而所谓的抽头渔利,则是指从参与赌博的人所投入的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自身的非法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 开设赌场的,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 若情节严重,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抽头渔利的具体数额、发生次数以及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等诸多因素,均需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评估,以便确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及罪行的严重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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