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目的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并非蓄意的犯罪形式。
拐卖妇女儿童罪乃是强调基于谋求出售后谋取经济利益,采用拐骗、藏匿、绑架和收受、转售、运送以及中转妇女和儿童的种种手段和方式。 然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得以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是否存在明确的出卖意图。 若无此类意图,如仅出于收养或援助等目的而实施相关行为,则无法被判定为此类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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