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公务员收到好处费又退了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五条与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详细规定,当非公务员(此指排除在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之外者)在涉及经济层面的活动中,非法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且为对方谋求利益时,即便其后已将部分或所有财物予以归还,仍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受贿罪行。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罪犯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最终的刑罚。 对于非公务员收取好处费后进行退款的行为,虽然可以视作其具有悔过之意,但是否能够因此获得减轻处罚,则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决。 若退款行为发生于被检举揭发之前,且未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那么法院或许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结合案件的诸多细节,如受贿金额、受贿的动机及手段、退款的时间与方式等等,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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