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赃判3年怎么减刑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在实施刑罚期间,倘若能严格坚守监规纪律,强调学习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决心,或者有显著的立功表现,便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减刑。
关于详细的减刑评定标准与界限,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制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 揭发监狱内外各类重大犯罪事件且经过查证核实属实; 拥有创新性的发明设计,或推动重大科技改革;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做出舍身救助他人的义举; 在防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展现突出能力;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等等。 对于销赃行为,可能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若被判定为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在服刑期间符合上述所述的减刑条件,例如积极参与改造、表现优异、有显著立功表现等,可以说理论上存在着获得减刑的可能性。 但是,最终能否得到减刑,以及减刑后的剩余刑期究竟多长,必须由法院依据个案情况及相关法令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也就是说,假如正在服刑的囚犯在狱中的表现确实出色,完全达到减刑的法定要求,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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