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购拐卖妇女罪的条件有几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及儿童罪所要具备的法定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吸纳被拐卖妇女及儿童的行为必须确确实实地存在;
其次是实施这一行为的收买方将可能背负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责任; 再次,若收买方在收买过程中强行与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则应当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此外,倘若收买方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甚至对其实施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也应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最后,若收买方同时触犯前述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另外,若收买方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将其转手卖出,那么同样应当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然而,若收买方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之后并未对其进行虐待,且未对解救工作造成任何阻碍,那么可以考虑给予其从轻处罚; 而若是按照被拐卖妇女的个人意愿,并未对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动造成任何阻碍,那么也可考虑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而言之,收买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并非单一,而是涉及到收买行为本身及其可能伴随着的其他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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