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如若存在以下几种行为,便可能会面临承担刑责和罚款处罚:首先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出现非法追逐竞争行为且情节极其恶劣;
其次是在饮酒后驾车的行为; 再次是在职业范围内从事校车运营或是旅客运输服务,严重超载或远远超出规定的行车速度; 最后是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上述行为具有直接责任的话,亦将面临与犯罪行为人同等程度的法律制裁。 此外,倘若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触犯他种刑事罪名,则应按照最严厉的刑罚进行判罪处罚。 因此,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身为公职人员的公务员,在犯下危险驾驶罪行之后,便要承受以上法规条款所设定的那份不可推卸的刑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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