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儿童罪什么时候既遂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拐卖儿童罪的既遂状态及其实现程度,主要视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圆满完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拐卖儿童罪作为一项严重的犯罪类型,其构成要素主要包含有以出卖为终极目标,并且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多种行为形式。 所以说,一旦行为人成功地完成了上述犯罪行为的任何一种形式,而且其犯罪目的也是为了将儿童予以贩卖的话,那便可视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状态已经得以形成。 对于这类犯罪的具体既遂时刻,则需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举例来说,假如行为人通过拐骗的方式成功控制了某个儿童,并已将该儿童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即便此时尚未完成最终的出卖行为,也足以被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 然而,若行为人仅仅怀揣着出卖儿童的不良企图,却尚未着手实施任何诸如拐骗、绑架等相关犯罪行为,那么在此情况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状态尚无法成立。 在实践案件中,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对犯罪既遂的时间节点做出准确的判定。 只要案件事实与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形相吻合,便可被认定为既遂。 反之,如若案件事实并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可能需要借助更为深入的法律分析以及严谨的证据审查工作,才能确定犯罪既遂的时间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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