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拐卖儿童罪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240条之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系一种极其严重且需严加惩罚的犯罪活动,须承受法律的重压。
假如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其行为有罪的性质不因该疾病而改变,然而可能对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假设精神患者的行为满足了前述法条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全部要件,那么即使他们患有精神疾病,仍应有责受罚。 实际处置过程中,若精神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收到一定限制,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的规定,对其刑事责任予以适当减轻乃至不予实行。 然这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由司法机构进行详细的鉴定与判断,以确定最终惩处方式。 据此得知,即便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只要其行为构成罪名成立,便依然应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不过,针对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何分配,可能会按照患者的精神状况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结论作出酌情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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