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能否构成侵占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的实施主体被明确规定为“擅自将受托管理的他人财务据为己有”者,或“擅自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据为己有”者。
然而,此条款并未严格限制侵占罪的实施主体仅限于特定身份之人,例如公司法人等。 因此,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公司法人作为法人组织,完全具备成为侵占罪实施主体的资格。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公司法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其所占有之财物必须是其受托管理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失物品、埋藏物。 若公司法人所非法占有之财物属于其自身所有,或者与他人财产无直接关联,那么这种行为便不能被视为侵占罪。 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公司法人确实具有成为侵占罪实施主体的可能性,但具体情况仍需结合实际案件及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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