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棋牌室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法规,开设赌场罪乃是指人为谋取巨额利润而提供场地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准则。
若此类场所仅仅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亦或其经营者并无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表现,则无法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然而,若该类场所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提供赌博所需的场所与设备,吸引众多人员参与其中,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便极有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表现以及所获得的利益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若该类场所的行为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则应被判定为犯罪; 反之,若其行为并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则不应被视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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