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以洗钱罪批捕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当检察机关对涉嫌洗钱罪名的相关人员予以逮捕,然而通过对案件深入细致的审查,却发现其事实情节与本法规所述的情况相符,如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微不足道、不至于被判定为犯罪等;
或出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死亡等情况时,应立即撤销此案,不对当事人实施起诉,或终止审理这一事件,清算判定当事人无罪。 或若经由检察机关逮捕后察觉该案件并不满足起诉标准,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同样可依照第十六条的规定,选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若已对当事人进行了追责,则应立即撤销此案,不对当事人实施起诉,或终止审理这一事件,清算判定当事人无罪。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在逮捕后会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取证和审查工作,若发现案件并不满足起诉标准,亦或是存在上述法条中所述的情况之一,通常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 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仍需追究刑事责任,将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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