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缓刑后,能离开本市几天而不违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社区矫正。
在此过程中,如果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则可允许其离开所在城市,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此类情形,即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旗)。 若因治疗或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离开当前所居住的市、县(旗),且外出时间在七天之内的,必须向司法所提交申请并取得批准; 若是超出七天的时限,则需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并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在返回居住地之后,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汇报相关行踪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缓刑期间,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旗)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关于缓刑期间变更居住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1.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其居住的县(市、区、旗)。 2.当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人员由于居所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居住地时,应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待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将会做出相应的决策。 3.在获得批准变更居住地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做出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给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现居住地以及新的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收到决定书之后的七天内向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该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社会管理部门的监督。 2.应当严格依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汇报其日常生活及活动状况。 3.还需遵守考察机关对于会见亲友的制度规范。 4.如需离开当前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外地,应当事先得到考察机关的批准。 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定应具备如下几点: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便可以考虑宣告缓刑——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过之表现、无再犯之可能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处社区无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该犯罪分子被判处并科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要继续执行。 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则可分为以下几类: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一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算起。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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