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完全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乃指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法具备刑法所要求的对于自身行为的分辨和掌控能力。
依据法律规定,此类人群可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是尚未满12岁之未成年人,其次则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影响导致认知或自制力丧失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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