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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种类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自诉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其次,被害人拥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况;
最后,当被害人持有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了自身的人格尊严及财产权利时,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给予实时或完全的追究,此时,被害人可以自行启动法律程序。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
在我国,自诉案件通常涵盖了告知才处理的案件以及部分无需深入调查取证的轻微刑事案件。
例如,一些关于普通伤人事件、公开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事件、拒绝履行判决和裁定事件、暴力干预婚姻自由事件、重婚事件、破坏军婚事件、家庭暴力事件、遗弃事件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均采取指控为审判基础的原则开展工作。
若无任何人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无法展开相应的审判工作。
此外,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由公共检察机构提起的刑事诉讼以及由公民自我揭露并且需要深入调查的刑事案件。
公共检察机构代表着全国人民的利益,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
对于自诉案件,则由受害者本身或其合法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自诉案件中,不仅包含了只有在受害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大胆报警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处理的案件类型,同时还涵盖了那些无需深度调查即可进行审判的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提请注意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受理和审判该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当由被告人长期居住的地区法院来审理此案更为妥帖的情况下,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对此案进行处置。
当然,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属于其所辖的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并展开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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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2: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