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个人房产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首先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行为人需采取正当且善意并合法的方式,才能够持有他人的财产。
这无疑是成为实施此项犯罪的重要前提因素,也使其在众多类似犯罪中独树一帜。 而在合法持有的方式方面,种类繁多,例如接受他人赠与,进行合法的商业交易等等。 然而在此类犯罪的范畴内,仅限于以下所列举的三个法定情况: (1)受他人委托,代为妥善保管其物品,包含收藏、管理等事项; 比如照看别人的物品、短期托管,以及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其中既包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取得的个人托管财物,也涵盖依照某种特殊契约(如借款、租赁、委托、寄托、运输等各种合同)而持有的财物; (2)在日常生活中拾获他人遗忘之物; (3)挖掘出他人埋藏的物品。 但是请注意,此类挖掘得到的财产并非非法所得。 2、其次,行为人必须故意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所有权者。 这里所提到的“据为己有”,意味着行为人需要将原本应交由本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是自己的,以主人翁的姿态,擅自加以处置、使用和收益。 至于“拒绝归还”,则是指根据法律或契约,行为人应有义务返还他人财物却没有履行该义务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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