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财产犯罪的准备工作如下:
首先,对于财产类犯罪所涉及的法益有着明确的界定: 第一,所有权: 例如,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的情况; 其次,其他相关权益: 包括合法拥有的各类权益,如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再次,是可以与之前提到的本权进行合理的抗衡,同时也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来恢复原状的占有状况(即非法占用的状况)。 然而,若此类占有所正面对抗本权之人或所有者的基础既不存在,那么相对于本权行使回来的自主行为来说,就不能被视作是财产犯罪的法益了。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财物中所包含的价值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 “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 其中,财物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常见的违禁品(如毒品、假币、枪支、侵权、淫秽物品等等),而且还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丧葬祭祀物品(这些都将被视为推定为逝世者亲属正在享有)。 此外,财物的概念并不仅限于实物形态,同样涵盖了无形之物(例如,盗用水、电的行为),动产与不动产(如擅自盗取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等),甚至还包括能够即时兑现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在盗窃一张借款欠条后交由借款人手中以阻止还款,实际上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点需要我们务必牢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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