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监视居住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被认定为被监视居住者的您,应该严格遵循以下的各项具体要求和规定:
(第一点)在未经执行机关正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您现在被指定居留的地点; (第二点)倘若没有得到执行机关的同意,您也不允许私下会面他人或进行通讯交流; (第三点)对于可能被传唤的时刻,请务必保持警觉,及时到达执行场所并接受问询; (第四点)您严禁采用任何方式干扰证人回答问题及陈述事实真相; (第五点)您绝对不可以销毁、伪造任何证据或是与他人串通口供; (第六点)与此同时,请将您所有的护照、出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照等相关资料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其次,对于符合逮捕标准且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们,可以考虑采取监视居住的手段进行管理: (第一点)如果您自身患有严重的疾病,已经无法自我料理日常生活; (第二点)如果您正处于孕期或者是正在哺乳期内,而且需要抚养自己的孩子; (第三点)如果您是独自生活并需照顾的人的唯一赡养者; (第四点)如果针对您个人的案件情况具有某些特殊性,或是为了方便处理您的事务而采取这种监视居住措施更为恰当; (第五点)当您的羁押期已满,然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时,可能需要对您实施监视居住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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