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自首是否会影响减刑判决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因恣意挑衅、残忍暴行、恶意骚扰或肆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抑或是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遭定罪的罪犯,若其能主动自首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便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自首,这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人为求得宽大处理,自动前往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地陈述犯下的罪行。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处罚之下的罪犯,只要他们在服惩罚期内严格遵守监规条例,积极接受教化改造成果明显者,甚至有立功的表现,便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根据刑法的明示,假如罪犯在以下六种重大立功表现中的任何一种表现特别出色,也会得到相应的减刑奖励: 1.有效地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举报,经过详尽调查证实为真实; 3.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变革方面的创新成果; 4.在生活或工作中照顾他人,甚至在紧急情况下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去救助他人生命; 5.在应对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发挥领导作用,展现出突出的英勇表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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