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旨在监管针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由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所实施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从事涉及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时对非公开信息的不当运用。
此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内部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操纵市场和违法交易。 若触犯此项罪名,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处以违法所得至少一倍至五倍金额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判处为期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时处以违法所得同样数额或更重的罚金。 若涉及到单位犯罪情况,则需对单位予以罚款惩罚,并且对于该单位中对涉案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实际参与人,给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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