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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职员侵占罪后补的借条怎么办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若银行职员凭借其在职务方面的优势而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且事后辅以伪造借款凭证的方式试图以此逃脱罪责,然而这种行为却无法以此来改变其本质上的违法犯罪性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的构成并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后续伪造借条等行为。因此,该名银行职员的所作所为已被视为职务侵占罪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关于借款凭证的问题,如果是其为了掩饰犯罪真相而事后进行补写,那么这很可能会被视为其犯罪动机或手段之一,进而影响到对其判刑的标准,但是这并不会改变犯罪本身的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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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3: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