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暴力取证罪的定罪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司法工作人员公然利用暴力手段获取证人证言,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暴力取证罪”。
根据相关规定,具备以下七种情况的,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首先是以殴打、捆绑、非法利用器械等严厉手段逼取受害者发表证词的; 其次是因暴力取证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轻伤、重伤乃至死亡的后果; 再者是暴力取证行为情节严重,竟然引发了证人自杀或自我伤害致重伤甚至死亡,或是严重影响到受害人心理健康,导致其精神失常的现象; 接下来是由于暴力取证行为,导致原本无罪的案件被误判为有罪的情况; 再者是暴力取证行为重复发生三次及以上的情况; 最后是纵容、间接指示、直接逼迫他人实施暴力取证行为,并且同时符合上述六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也应该被视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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