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客体要件之阐释。
本项法律条款所保护的核心对象,实际上是证券和期货市场健康运行的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权益。 这是一种既广泛又深刻的综合保护措施。 2.客观事实之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本项法律罪行在客观层面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从而引诱投资者参与证券或期货合同的购买与销售活动,并酿成严重不良后果。 这是一系列具有明确违法性质的行为动作。 3.主体身份之限定。 在理解本项法律条款时,我们需要认识到本罪的实施主体是具备特殊性质的个体。 唯有涉及到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相关从业人员,以及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以及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专职员工及有关机构,才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指称的这项犯罪罪名。 4.行为动机之解析。 从主观态度的角度分析,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无意识地触犯法律,其具体表现就是对于虚假信息的有意披露,甚至对于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蓄意伪造、篡改或销毁,同时具有极为明显的诱导投资者进入证券、期货投资市场进行交易的意图。 只有这样,才会被认定为具备了构成犯罪所需的主观心理状态。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本罪的构成要素做出了全面详细的阐述,无论是在客观事实、主体身份还是主观态度等各个环节上都有明确的界定,从而确保法律体系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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